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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練的瑜伽老師離職申請退費遭拒“未約定由特定老師教學”法院:公司扣除違約金后退還卡項余額
跟練的瑜伽老師離職申請退費遭拒“未約定由特定老師教學”法院:公司扣除違約金后退還卡項余額因一直跟練的兩位瑜伽老師相繼離職,吳婷(化名)便向瑜伽公司申請退費,瑜伽公司認為有能力為吳婷提供瑜伽課程,所以要求吳婷繼續(xù)履行合同愛游戲官網。吳婷交納的課時費,還能退嗎?法院會怎么判?
吳婷在瑜伽公司購買了半年卡,大、小器械會籍卡等,其中半年卡包括瑜伽課程。吳婷一直跟著喜歡的兩位瑜伽老師進行瑜伽訓練,當兩位老師相繼離職后吳婷便在微信群里詢問退費事宜,客服回復:“退款手續(xù)我們需要走流程,我司將會按照您的要求走退款流程”等,在多次催促后瑜伽公司表示拒絕退款,只能通過轉卡的形式退還款項。
吳婷認為自己是想繼續(xù)跟著兩位瑜伽老師繼續(xù)學習,在瑜伽公司工作人員的推薦下才再次購買了半年卡,工作人員還承諾若吳婷喜歡的老師離職可全額退款?,F瑜伽公司無法繼續(xù)按約提供兩位老師的課程,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雙方也協(xié)商一致解除服務合同關系,瑜伽公司應退回自己半年卡、會籍卡內剩余的金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瑜伽公司辯稱,吳婷報名時并未約定需由特定老師進行教學,客服人員也從未同意過給吳婷退款,瑜伽公司所聘請的老師可提供吳婷所購買課程的服務,公司有足夠能力履行服務合同義務。瑜伽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吳婷繼續(xù)履行雙方之間訂立的服務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吳婷在瑜伽公司處購買半年卡等卡項,雙方之間成立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法院依據雙方認可的卡項金額、卡項次數認定,吳婷各項卡內剩余金額共計 6869.67元。
法院認為,吳婷與瑜伽公司并未簽訂書面服務合同,因吳婷是與瑜伽公司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在瑜伽公司正常營業(yè)且有具備從業(yè)資質的其他老師能為吳婷提供教學的情況下,瑜伽公司有能力履行為吳婷提供服務的合同義務,特定老師的離職并不構成瑜伽公司違約,吳婷在合同未履行完畢情況下以實際行動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服務合同金額的20%計算違約金,判決扣除違約金后瑜伽公司應當向吳婷退還卡項余額 4989.87 元。二人均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訴。
珠海中院二審認為,吳婷與瑜伽公司客服之間的聊天記錄雖多次提到退款,但始終未明確答復公司同意退款及金額,而是強調需走退款流程。吳婷無證據證明雙方已協(xié)商一致解除服務合同關系且瑜伽公司同意退款。且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瑜伽公司承諾過由特定老師上課、否則退回課時費用一事,故吳婷以瑜伽公司現無法提供上述老師的課程為由主張享有合同解除權,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雖瑜伽公司仍在正常經營,但案涉瑜伽課程需由學員本人接受課程服務,即案涉服務合同需由該特定學員配合才能繼續(xù)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或強制履行?,F吳婷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故合同已不具備繼續(xù)履行的條件,吳婷主張合同應予解除,應予支持,但吳婷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當違約情況發(fā)生時,守約方可首選由違約方繼續(xù)履行這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但對于非金錢債務,應當考慮是否適合繼續(xù)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之規(guī)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對于非違約方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請求權應不予支持。
2024-03-15 02: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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